金阳县贫困村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 项 目
金阳县贫困村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 项 目(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公告日期2019年04月26日结束时间2019年05月16日所属行业所在地区内江市详细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金阳县贫困村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 项 目(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金阳县贫困村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 项 目(项目名称)已由金阳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金发改经信立【2019】7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金阳宏达国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含债券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政府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金阳宏达国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金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金发改经信立【2019】70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90408002)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金阳县26个乡镇贫困村集中安置点 ;
2.2 建设规模: 拟建约26个乡镇,40个贫困村集中安置点污水处理设施管网9100m,采用PASG高效一体式生物反应技术工艺进行污水处理,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180吨/日,具体构建建筑物包括:格栅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干化池、一体化泵站等 ;
2.3 招标范围: 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全部工作内容 ;
2.4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
2.5 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 ;
2.6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站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7 其 他: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 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1(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3)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4)由牵头人负责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事宜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04月27日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9年05月01日 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0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05月17日 11时00分,地点为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金阳宏达国投有限公司
地址: 金阳县新区政府综合大楼2楼
邮编: 615250
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0834-8732373
传真: 0834-8732373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莱蒙都会1栋6层604号
邮编: 610000
联系人: 潘先生
电话: 028-61691838
传真: 028-61691838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
帐号: /
2019年04月18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相关资料下载:施工标段1的招标文件.bid
招标单位 金阳宏达国投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834-873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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